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今年我校在维医学、维药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7个普通大专专业招生,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适当考虑学校志愿先后进行录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省市的招生专业,在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学校第二志愿和平行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且可以重新征集志愿进行录取。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七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体育类特长生、艺术类特长生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择优录取。对于民语言/双语言专业投档分数一致的考生,录取原则为按国语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
第五章学籍、收费及其它
第十八条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民语言考生为了国语均实行预科一年。
第十九条 2018年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我校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600元/学年或800元/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贴、勤工俭学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0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厅认证的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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