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
(一)在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及社会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二)甘肃医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进行招生发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提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3.录取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若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4.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理综、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中职生如果总分相同,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名,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中职在校期间的表现择优录取。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市)考生,除必考科目外,首选科目为物理,临床医学和儿科学专业再选科目为化学或生物,医学检验技术和预防医学专业再选科目为化学,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化学、生物、物理等级依次进行排名。
6.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7.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8.中职对口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校通识教育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本校各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学位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我校被录取后,在校须达到英语课程合格标准方可毕业,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10.除助产学和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外,其余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1.在录取时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1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本、专科)计划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执行。
13.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