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三)肝功能异常者、患有各类急慢性传染病者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四)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第十七条 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英语、语文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以及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第九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院执行云南省物价局、昭通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