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一个学年学习,学院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降级转入相关专业且高考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最低录取分数;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文科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及药学专业;
(二)在学院就读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定向、专项、委培、三职生、专升本类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招生类别专业;
(五)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七条 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一个月内,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甘肃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时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第八条 拟申请转专业学生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出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名单。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转专业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教务处负责笔试,由转入系组织考试,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转专业。面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转入系组织部分专业老师进行面试。
第十条 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班级综合考评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25%。
第十一条 根据总评成绩名次,转入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名额不能超过同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其他专业转入学生名额不能超过同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4%,由甘肃医学院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转专业各项规定的学生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一周内不办理转专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学籍与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四条 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同或转出专业学时数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数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 课程名称相同、转出专业比转入专业的学时数少,且是临床专业课程的必须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