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特修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学生转专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应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2.考虑到学校各专业的办学能力,转入专业接纳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招生人数的10%;教学资源相对紧张的专业,可适当控制转入人数;各专业允许转入人数以当年学校公布文件为准。
3.当转入同一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控制人数时,对于临床医学专业,学校将通过统一组织考试进行选拨,其它专业则以第一学期考试科目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选拨。
二、专业分类
4.根据专业性质、教学资源以及社会认可度等,学校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含助产)等专业列为Ⅰ类专业;将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中药等专业列为Ⅱ类专业;其它专业列为Ⅲ类专业(专业分类学校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三、条件设置
5.凡Ⅰ类转入Ⅱ或Ⅲ类、Ⅱ类转入Ⅲ类、Ⅲ类转入Ⅲ类,均不设条件。
6.凡第一学期成绩排名位于原专业前15%的学生,可申请转入Ⅰ类专业;前30%的学生,可申请转入Ⅱ类专业。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申请转专业,但转入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①在校期间保留学籍入伍参军,现退役返校续读的学生;
②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③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④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在征得教育厅和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⑤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8.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①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②不满足转入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如:文理科限制、体检要求、高职本科“3+2”分段培养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