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2.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或单独考试者;
4.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5.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
6.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7.文理科不能互转;
8.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业;
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10.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1.教务处向各专业征集当年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数,审核后形成《厦门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向全校公布。各系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由所在系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报名材料统一报送教务处;
3.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委托第三方组织命题,重点考核综合素质与能力;
4.转专业工作小组公布学生转专业考试成绩。教务处按照各专业可接收人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公布。
第八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系、教务处或纪委办(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