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加上立功受奖增发部分。
根据9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05.住房资金
住房资金有两项:个人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在军士退役时,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若在服役期间有购买的,住房资金则不再发放给个人,会由财务部门根据委托转账协议,将个人归集的住房资金一次性划转至贷款的合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06.医疗保险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7.医药生活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军士,经军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包括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两项。标准为:一等共5000元;二等共4050元;三等共3100元;四等共2150元;五等共1200元。该笔补助费,并非每人都有,而是身体患有慢性病,且按照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领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08.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是以享受奖励工资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基础的10%进行计发,具体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助以及地区津贴。
09.复员差旅费
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根据个人实际安置地测算领发。
10.军人职业年金
军士,按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11.养老保险
自今年3月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下发通知,实行全国统一的军地转移接续“总对总”模式,所有转移接续业务通过网上办理,无需个人申请和办理,取消纸质材料。
退役人员办理离队手续后,部队会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通过线上传递,省各级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在线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转入手续。
12.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由安置地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