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名称 | 大学分类 | 招生省份 | 招生年份 | 考生类别 | 批次名称 | 最低分数线 | 最低位次 |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5 | 理科 | 本一 | 601 | 28228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物理 | 本科 | 595 | 26609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物理 | 本科 | 594 | 27901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0 | 理科 | 本科 | 593 | 23792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2 | 理科 | 本一 | 592 | 21962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物理 | 本科 | 590 | 30980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历史 | 本科 | 582 | 6781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3 | 理科 | 本一 | 582 | 29829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4 | 文科 | 本一 | 581 | 12931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历史 | 本科 | 578 | 7812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1 | 物理 | 本科 | 577 | 41742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4 | 理科 | 本一 | 576 | 29165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20 | 文科 | 本科 | 563 | 9294 |
合肥工业大学(中外合作) | 理工 | 广东 | 2020 | 理科 | 本科 | 562 | 44918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9 | 文科 | 本科 | 562 | 11793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8 | 文科 | 本科 | 561 | 12786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8 | 理科 | 本科 | 560 | 24893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9 | 理科 | 本科 | 557 | 25135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6 | 理科 | 本一 | 552 | 25802 |
合肥工业大学(中外合作) | 理工 | 广东 | 2019 | 理科 | 本科 | 536 | 38734 |
合肥工业大学(中外合作) | 理工 | 广东 | 2018 | 理科 | 本科 | 534 | 41525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7 | 理科 | 本一 | 534 | 27130 |
合肥工业大学 | 理工 | 广东 | 2017 | 文科 | 本一 | 521 | 16389 |
合肥工业大学(中外合作) | 理工 | 广东 | 2016 | 理科 | 本一 | 510 | 57649 |
合肥工业大学(中外合作) | 理工 | 广东 | 2017 | 理科 | 本一 | 507 | 45826 |
2022合肥工业大学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合肥校区和宣城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院校代码独立,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分别填报,分别录取。两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投档情况对调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我校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相关政策之外确定的地方性政策加分学校不予认可。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报考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
第十九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2022年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无色盲、色弱,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如所在省无明确规定,学校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 500+文化分/文化满分×50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者;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者,按我校招生章程所述原则排序。
第二十条 对参加学校审核或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资格认定的考生(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学校要求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生均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港澳台侨招生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按国家和生源省份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印度尼西亚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广告学专业需要美术基础,但不用加试。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学一年后,根据专业志愿、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及学校相关规定,在所在大类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