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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状况,并尽量安排在生源充足、质量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十三条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排序进行。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科考生按照语文、综合、数学,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中职对口升学考生按照专业技能、专业基础、公共基础单科成绩排序确定。浙江省考生,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同分情况下学校认可浙江省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5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
第十八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甘肃省考生学校承认并执行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外省考生学校承认并执行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政策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特殊要求
(一)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学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二)2020年学校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均不设置校考,均采用各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录取。
(三)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