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六)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组织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和教育部、自治区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历年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本、专科分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不预留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将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新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投档录取规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校投档、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校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规则,对考生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三)报考文科、理科、蒙授文科和蒙授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出现平行分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全区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本科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区相应类别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排序成绩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本科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乘以40%之和排序,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联考(内蒙古艺术学院校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乘以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依次按文化课(含政策性加分)成绩、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择优录取。
4.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乘以40%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折合后总分出现平行分时,依次按文化课成绩、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