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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4-05-30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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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梧州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354。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二路新民里13号(师范校区)。

第三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梧州学院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艺术类专业除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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