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理工类则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中职对口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浙江省按照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根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进行招生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按照该省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及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2020年面向甘肃省投放革命老区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贫困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或登录我校校园网查询。
第六章 收费奖励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