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一)各学院按照人才需求情况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每年4月上旬确定本学院当年可以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及拟接收人数,并根据学科特点和本专业实际情况制定转入本专业的限定条件、要求和考核方式,报教务处进行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申请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下旬,逾期不予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各学院应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按照上述第二、第三条认真审查,严格控制人数;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长签字的意见书;
3.各学院审查欲转出学生的成绩,将通过审查的学生情况汇总,形成学生转专业情况汇总表,并进行公示;
4.各学院将学生转专业情况汇总表于5月中旬前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查申请转专业学生第一学期的成绩与排名情况,并将结果反馈;
5.通过审查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以下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
6.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备案,并交转入学院进行审核,转入学院审查“转专业申请表”,并于5月下旬组织考核。
7.对同意转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由各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
8.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已经获得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二)转专业的学生本学期必须在原班级学习,完成本学期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本学期考试有不及格现象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转入相应专业学习,转出、转入学院要做好相关的档案交接手续;
(四)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仍按所在年级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五)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新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转入专业已开过,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须申请修读。
(六)对转专业学生所修过的公共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转入学院予以承认。转专业前已修的其它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可采用学分互认的方式抵顶,其余的则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学业不合格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应降一级转入其他专业。
第七条 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如创新实验班),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在适当的学期统一组织,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