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转专业行为,更好地满足学生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院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教学单位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转专业工作实行宏观控制,统筹转出和转入;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综合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
(四)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专业发展需要(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学生可以申请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第七条 提交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四周或第二学期的第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