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四)艺体类专业跨类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或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八)在校期间因违纪(或违法)受过处分者。
(九)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定向就业招生等)等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上学期结束时平级转。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年10月下旬就转专业工作下发《通知》。各系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拟接收的专业、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二是拟转出的专业、名额、转出条件等。各系以文件形式于每年的11月中旬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对各系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对各系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1月底公布。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于12月上旬向所在系提交《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只能申请一次、一个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中旬各系按照教务处审批后的本系转专业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本系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转出系和拟转入系在《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下旬,各系将《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将结果在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行文下发。
第十五条 接受系部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在组织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