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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师资介绍

发布时间: 2023-01-11 15:18:39

学院每年招收初中、高中毕业生和三校生,招生范围由云南逐步面向省外、东南亚国家。目前全校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0800余人。

第二章招生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873-3057531。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七条学校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尤其是学生就业情况,制定2020年招生计划,并按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登录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基本信息报名。学校在云南省的志愿填报代码为:5366。省外考生请按考生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填报。

第九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符合规定和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

第十六条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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