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红河州发改委的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1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二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预防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专科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均有工作年限要求)。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可根据当年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关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招生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的承诺。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杏林路
电话:0873-3643417,3649578,3653696,3795379,3811793
传真: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邮箱:HHWSZYXYZSJYC@163.com
学院官网:http://www.hhwzy.cn
学院微信公众号:红河卫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