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二条新生未按要求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2020年普通招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社区管理与服务、城乡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6200元/年;电子商务、商务管理、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7300元/年;风景园林设计、室内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15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000元/年;其余专业8100元/年;如有变化,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届时将在学院官网公布。
2.住宿费:1000元/年。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学休学及免收学生住宿费的规定》,根据实际学习和住用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助学保障
第十五条我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院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入伍学生学费补偿、退役学生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三峡移民学生教育资助、院级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新生圆梦助学计划以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高职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纪律及特别申明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学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院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1.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66,61968188,61968136
2.学院网址:www.cqjzc.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