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湖北、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1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报考考生须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或湖北省技能高考)。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2020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参加高职单招的湖北省中职考生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以当年学校单招章程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科类投档比例均按高考在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对单科成绩无特殊要求,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新生。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优秀的学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校有各项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雨露计划的学生按政策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国家资助。
第二十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经本人申请,院(部)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