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考生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处理招生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由学院纪委成立纪检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七条 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可报考我校。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进档考生,均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做出调整专业计划的决定。专业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方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照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执行,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以申请贷款12000元;入学后,学院还制订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多措并举的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其中国家助学金按照不同情况,可申请平均3300元/生/年;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或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视情况不同奖励资助标准不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