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0年贵州省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出台的招生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专科录取线,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校采用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以贵州省教育厅当年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根据我校专业招生计划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相同分数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学校除英语教育专业外,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艺术类: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2020年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艺术类专业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术科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术科成绩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有口吃等情况的考生不得报考师范类专业。报考美术类考生不能有色弱、色盲。报考舞蹈表演、体育教育等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男165cm以上,女155cm以上,身材匀称,五官端正。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保证招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入学3个月内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贵州省籍农村建档立卡的学生还可享受精准扶贫资助,贵州省外农村建档立卡贫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审订的标准执行(详见贵州省2020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