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 3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 6410 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 513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 1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广园校区和海珠校区500-12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150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特困补助金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 真:020-86375471
电子邮箱:gcpzs@gcp.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