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成绩(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无故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文史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4500元/学年;艺术类:8000元/学年,中韩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12000元/学年。
春季高考类专业学费标准:幼教类4800元/学年,计算机类5000元/学年,财经类4800元/学年。
学生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