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
1.人力资源管理
2.劳动与社会保障
3.公共事务管理(劳动关系方向)
4.职业指导与服务
5.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6.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培训师、家政经理人方向)
7.护理
8.学前教育
9.安全技术与管理(燃气方向)
10.机电一体化技术(通用机电方向)
11.机电一体化技术(航天装备方向)
12.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
13.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14.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智能设备方向)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部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