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年度招生方案制定、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分类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考试招生类型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落实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当年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当前招生类型分为五类:综合评价、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中职升学考试、普通高考、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按照“总量约束+类型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分配综合评价、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中职升学考试、普通高考、单考单招招生比例。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科专业、师资水平、人才培养情况、办学条件、教学成果、生源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经甘肃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通过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学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考生公布。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各专业除有特殊要求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投档、录取。学院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照志愿征集批次,继续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
1.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学院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档考生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计划满额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计划未满额专业;对不服从者,将予以退档。
2.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原则
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当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1.综合评价: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待学生报到入学后,由学院根据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企业订单培养协议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按照学生的特长和意愿,由学院、企业共同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
2.中职升学考试: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当排序成绩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语文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录取。
3.单考单招: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和录取方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