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办法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协同院系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条件设置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院面向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区、新疆区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计划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录取,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湖南省艺术类考生高考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专科批次录取控制线之上,按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艺术考生一般以文化上线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以综合分作为投档成绩的省份则以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的具体折算方法以各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所有考生报考专业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档案,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