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者。
第六章 学生转学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学校同意函、拟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品行诚信信息、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诊断书等。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的专业班级由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部、中心)确定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院学习者,必须提交原校的成绩清单。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可申请成绩或学分互认,成绩或学分互认由转入的各二级学院审核并确认成绩与学分,经教务处审定后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录入成绩系统。
第二十一条 转出专业或学校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或部门利用转专业、转学直接或变相收取非审批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捐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学生入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专业学生提前到转入专业“借读”,特殊专业需提前申报办理转专业事项的,可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审批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非学籍管理部门和岗位不能代办转专业的报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各省录取分数线及录取位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