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科目复测,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 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标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