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要求及原则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选测科目要求: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测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九条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批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1.学院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我院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4.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录取时严格按照省核定的计划数录取。
5.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校企合作办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如学费标准有调整,按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2018]98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资助特困生政策: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并设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另外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