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考生相关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按规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无特殊要求,统招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表演类考生,考生专业成绩以其所在省(市、区)联考(统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再次排名。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设置校奖学金,校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500~3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的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16000元/年,学生工作处学生科负责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在学校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校每年在校内为学生提供适量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需求向用人部门提出勤工俭学申请,经批准后利用课余时间上岗,月报酬400-1200元不等,一般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同一大类专业中的相应专业学习;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同一大类专业中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可以转入同一大类专业中的其他专业学习。
(五)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大三及以上、专科生大二及以上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五)职高对口升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