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艺体类跨类转专业或同类中考试录取方式不同的专业互转;
(四)属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在读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
(六)就读三年级(含)以上年级,或已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
(七)一年级通识通修课程未能全部合格(含补考)的;
(八)正在休学期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的;
(九)受到考试违纪处理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的;
(十)其他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
四、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 方案公布
每年上半年,学校公布当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各转入专业计划数及考核办法。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类)一年级学生人数及教学资源条件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向学校报送可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人数(各专业(类)转入人数不得超过转入专业(类)当年招生数的30%)及限转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一般安排在6月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名申请,学生根据学习志趣、自身条件,并结合接收专业的基本条件,在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中选择合适的专业填报,每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填报。
符合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第九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的其他专业。
符合上述第十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不需提交转专业报名申请。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资格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