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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在安徽文科录取分数线和位次

发布时间: 2023-03-12 17:57:49

兰州交通大学在安徽文科录取分数线和位次

大学名称 大学分类 招生省份 招生年份 考生类别 批次名称 最低分数线 最低位次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5 文科 本二 588 17705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2 文科 本二 571 14573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21 文科 本二 559 22814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9 文科 本二 552 17966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8 文科 本二 552 17810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20 文科 本二 541 20208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2 文科 专科 536 41892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5 文科 专科 532 50041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4 文科 本二 530 17727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3 文科 本二 527 19089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21 文科 专科 519 51799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7 文科 本二 514 17395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6 文科 本二 514 17172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9 文科 专科 512 46685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8 文科 专科 506 42485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20 文科 专科 503 48741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4 文科 专科 475 54044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6 文科 专科 466 43944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3 文科 专科 463 61285
兰州交通大学 理工 安徽 2017 文科 专科 461 42926
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2年兰州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兰州交通大学”,简称为“兰州交大”;英文名称为“LanzhoJiaotong University”,缩写为“LZJTU”。部标代码为“10732”,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本部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铁道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普通高职生)。

第三条 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896年成立的山海关北洋铁路官学堂和1909年成立的北京铁路管理传习所。现为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学校”,教育部“中西部教育振兴计划”支持高校,甘肃省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四条 被我校拟录取并经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的本科及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学校名称为兰州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兰州交通大学设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就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交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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