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有计划的省外及省内各州(市)生源地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其中,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招生录取期间,我院面向州市的招生计划数,原则上优先在本州(市)内进行录取;首轮投档录取后,若还有缺额计划,缺额计划统一汇总后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面向全省已经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并且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一致。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同分录取规则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如下:
1.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工类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外语;若再相同,则看理科综合。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也可自主就业。
普通专业学生毕业前,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十六条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原则上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检复查。如果复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及助困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云南警官学院按专业招生。
(一)公安类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二)非公安类学生入学后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理工科类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非公安专业内按照“自主自愿、文不转理、理可转文”的原则申请转专业。学院按照“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转入有条件”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非公安类专业不得转为公安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