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西藏农牧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 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履行西藏农牧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 支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 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西藏农牧学院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在西藏自治区外招生计划,均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在西藏自治区招生计划包含普通本科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地方贫困专项计划本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控制分数线(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 部队生源招生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未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为准,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