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选考科目和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中的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批次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各省(区、市)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确定专业的成绩依据,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者,先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再次排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八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类招生录取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采取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资助措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农牧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农牧林水地矿师范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实行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免收学费、住宿费,每年补助生活费3000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94-5888499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4-5822054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 编:8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