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招生的民主监督和管理作用。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并管理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并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已成立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 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施单独录取,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形成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投档。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