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类内专业确认,设计学类在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摄影等6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
专业 |
全国 |
分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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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河北 |
福建 |
山东 |
江苏 |
安徽 |
湖南 |
四川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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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类(中德联合培养) |
15 |
15 |
||||||||
设计学类(含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摄影) |
363 |
258 |
11 |
13 |
15 |
15 |
15 |
15 |
15 |
6 |
表演(服装表演) |
25 |
6 |
4 |
5 |
10 |
|||||
环境设计(单考单招) |
30 |
30 |
||||||||
合计 |
433 |
309 |
15 |
18 |
25 |
15 |
15 |
15 |
15 |
6 |
注:1.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2.设计学类专业确认前学费为9000元/学年,专业确认后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学费为10350元/学年,动画、摄影学费为9000元/学年。表演(服装表演)学费为9000元/学年。以上专业学制为四年。3.设计学类(中德联合培养)学费10350元/学年,学制为五年。4.最终学费标准以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测试
第十五条 测试方式: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均采用各省相应类别省统考或联考成绩。设计学类、设计学类(中德联合培养)采用美术类(四川省采用设计学类)省统考成绩;表演(服装表演)专业采用时装表演类统考成绩,福建、山东省采用服装表演类省统考成绩,河北省采用服装表演类校际联考成绩。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1.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艺术类公办本科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
2.专业成绩须各省相应类别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
3.学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投档。
4.各专业按各省相应类别的投档分(综合分或专业统考分或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终投档录取方式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文化分为高考文化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具体以各省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设计学类(中德联合培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