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公正公平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线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考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无相关规定则按外语、数学、语文、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排序依次录取;如总分与单科分相同则全部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生源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规则按本章程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在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投档、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体育类专业录取有专门规定,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英语专业外,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按照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拒签协议的拟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招生体检标准和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鉴于医学院校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为利于考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未来职业发展,对考生身体状况做如下补充要求。
(一)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考生不予录取专业:所有专业。
(二)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考生不予录取的专业: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
(三)一眼失明考生不予录取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双眼失明考生不予录取专业:所有专业。
(四)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考生不宜就读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
(五)考虑到实验、实践教学特殊要求,有身体功能障碍的考生不宜就读专业: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体育类专业。
(六)男性身高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低于1.60米的考生不宜就读专业:体育类专业;男性身高低于1.62米,女性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不宜就读专业:护理学专业。
第七章 入学报到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