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严防招生权力寻租。学校纪委和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2018年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除商务日语、应用日语、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即新生入学后,学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二十条对普通文理专业的录取规则
(一)对文理科类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二)对文理科类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
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直至录满为止;
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体检结论受限的,学校可以结合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调配或调剂至体检结论不受限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为体检结论受限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艺术(美术)类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