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2020年起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20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73名。
第十六条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西洋管弦演奏方向、民族管弦演奏方向、钢琴、手风琴演奏等6个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