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合唱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二十条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20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在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中,如合唱指挥方向生源不足,根据考生志愿,可采用钢琴演奏方向考生的专业校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视唱、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考生视唱二级成绩须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视唱一级须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三条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最终以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0年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