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第九条学校简介: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区内唯一一所建设类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设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工程、基础教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等七个系部和实训中心、科研中心、信息技术三个中心,主要开设包括自治区示范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装饰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在内的27个专业,涵盖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建筑经济管理、工程造价、物业管理、房产地经营与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园林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环境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材料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专业和技术领域。学院是宁夏建筑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曾被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宁夏大学生就业先进单位”,“自治区文明校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八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