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我校2022年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2022年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使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的《预留计划调配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
本科: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65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80元/学年;理工(I)类专业:4120元/学年;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3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341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14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750-1000元/学年。
如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分考生,生源省如提供同分位次,按位次顺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如未提供同分位次,先按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进行排序,如三门总分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地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地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地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外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分专业按统考成绩排序后,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省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录取,如文化总分依然相同,则按外语、数学、语文高考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