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等多渠道获取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录取我校,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入学后给予本专业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设立“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用于支持“卓越乡村教师计划”和“卓越工程师计划”人才培养。
第八章 新生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艺术、体育类专业组织专业复测,复查复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毕业文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学院网址:https://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年排名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21年全国排名第712位;2020年全国排名第721位;2018年全国排名第76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