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新生刚入学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五条 符合本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各转出学院不得设置障碍。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的转专业方案,方案应包含考核办法、录取条件和拟接收名额。每个专业的名额总数占相应录取年份招生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一般情况下,第一学期不低于15%,第二、三、四学期由二级学院自行分配。若前面学期提供的名额已达到30%的,后面学期的名额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转专业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备案后,按备案的方案执行,若有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备案。
第七条 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事先公布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录取条件,择优选拔(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定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如某专业的申请转入人数不超过拟接收名额,除明显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之外,原则上应全部录取。
第八条 高考分数达到一段线(或一本线)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
入伍前已被本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已经在读并保留学籍的士兵,退役入学或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不受类别的限制,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
第九条 在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长的学生,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的,不占名额,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其佐证材料,进行单独考核,拟同意转入的,报学校复审。
第十条 教务处汇总、审核学生转专业的情况,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做好转专业学生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转入二级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更新以及转入后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转专业后的课程衔接:
(一)相同课程的学分直接予以承认;
(二)相近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以替换;
(三)其余课程的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批后,可计入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