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以学生为本
把学生成长成才放在第一位,树立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个性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二)推进自主理性选择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研究学生需求和社会需求,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学业、职业规划的引导,帮助学生充分了解专业情况,指导学生从社会需求及自身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增强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三)实行适度调控
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四)坚持公正公平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转专业申请、考核、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三位一体”录取学生的转专业按录取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招生、专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