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⑴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⑵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学年、第三、四学年13000元/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文件);
⑶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2.代办费:第一年收取800元,第二年开始收取700元,代办费毕业时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3.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87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4.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⑴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⑵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⑶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⑷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⑸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录取原则
1.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普通文理科专业调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