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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发布时间: 2024-07-27 0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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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专业人数录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本着为考生服务的指导思想,保证新生的入学质量,顺利完成我校的招生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治学院 学校代码:10122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专业设置:我校所开设的专业均是经过山西省教育厅审核、由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

学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保宁门东街73号(北校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环路中段96号(南校区)。

第三条证书颁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经教育部学信网注册的“长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长治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治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长治学院根据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长治学院教务处综合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长治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长治学院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讨论制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采取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方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长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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