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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大学生自主选择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引导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规范转专业的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贵州省教育厅大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3]33号)和《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3]31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自主申请、双向选择、有序引导、逐步放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获得学籍,并在选定专业修读1-2年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不能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的学生(艺术、体育类等专业),一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因伤残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由拟转入学院对其基础课程进行考核合格,方可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由低分录取的专业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在校期间,已申请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