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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和学院印发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南工院字〔2013〕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条件和范围
转专业以现有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的正常运行为前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方面专长或发展潜力,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入学后操行与学业表现良好;
2.曾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获得荣誉称号,或曾发表过论文、作品,取得过专利,或经所在院(系)考察认为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浓厚兴趣和发展潜力;
3.了解转入专业的情况,满足转入专业的各项要求。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认为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回校复学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通过单独招生考试、中职对口升学录取的学生和中高职衔接专业学生;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学生;
(六)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精神的。